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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契約第二十五條 契約期滿如雙方合作關係良好,且乙方於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提出請求,甲方得與乙方原契約續約一年,續約次數以一次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1號(國家音樂廳)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1號(國家音樂廳地下層CHB162國際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1號(國家音樂廳G樓CHG235外收發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場館有自訂合約範本,且已執行多年。
廠商資格摘要
一、參與評選廠商須持有下列資料並備有證明文件
1.公司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營業項目包含印刷或一般廣告等相關服務。
2.稅捐稽徵單位最近一期公司之納稅證明(詳附加說明)。
3.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詳附加說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詳附加說明)。
5.廠商切結書及授權書。
6.服務企劃書乙式10份。
二、廠商應具備之條件
1.投標廠商之投標金額不得高於本場館公告之預定採購金額,否則不得為決標對象。
2.廠商(含配合廠商)應具有執行本案之專案人員與相關印刷專業設備,以及履行本案委託辦理項目之能力。
3.廠商應具備執行、管控之專業能力、因應突發狀況之應變處理能力,以維持本案之正常運作;並提供參與本案專、兼職工作人員之名單、分工職掌,機動與本場館保持密切聯繫。
4.廠商須先通過第一階段資格審查,符合資格者始得參加評選會議。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更正內容:評選須知】評選須知第六點有關優勝廠商評定方式採序位法(P4頁)內容修正,以符合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條第2款及最有利評選辦法第15條之1之規定。
【更正內容:補充招標文件】評選須知要求服務企劃書內含本場館指定《PAR表演藝術》雜誌檔案(一台16頁,正反印刷)上機印刷。故補充印刷檔案3個,封面pdf及ai檔及內頁pdf檔案。
本案說明會於:110年10月27日(三)下午3時,假國家音樂廳B樓CHB162國際會議室舉行。
【廠商資格說明】
1.投標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公司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營業項目須包含印刷或一般廣告等相關服務。
2.廠商信用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繳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或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內容第1至第13項應逐項填寫並標示投標廠商名稱、日期,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廠商有不符合「投標廠商聲明書」之規定者,不得參加投標,亦不得為決標對象。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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