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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屆滿如雙方合作良好,且乙方於期滿3個月前以書面提出請求,甲方得與乙方續約1年,續約次數以1次為限。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場館外收發室(信義路音樂廳地面層辦公室編號CHG235)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單位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依政府採購協定適用政府採購程序,文件仍依本單位招標採購時使用之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本採購案之投標廠商資格,詳如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廠商投標時應繳驗下列證件影本:
(一)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二)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登記許可證(具備清潔或園藝相關營業項目)。
(三)稅捐機關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五)最近五年內承攬單一場所清潔或園藝業務且承包年度金額在伍佰萬元以上之證明文件(上述証明文件使用影本者,均須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鑑)。
(六)廠商切結書。
(七)投標廠商聲明書。
(八)服務企劃書(含光碟乙份)共計乙式8份。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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