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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決標後簽定之合約內容第24條:合約期滿如雙方合作關係良好,且乙方於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提出請求,甲方得與乙方續約一年,續約次數以一次為限。
期間:2021/1/1-2021/12/31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1號(國家音樂廳)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1號(國家音樂廳3樓CH326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1號(國家音樂廳CHG235外收發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場館有自訂合約範本,且已執行多年。
廠商資格摘要
一、參與評選廠商須持有下列資料並備有證明文件
1.公司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營業項目包含印刷或一般廣告服務業〉。
2.稅捐稽徵單位最近一期公司之納稅證明。
3.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4.服務企劃書乙式10份。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廠商切結書。
二、廠商應具備之條件
1.投標廠商之投標金額不得高於本場館公告之預定採購金額,否則不得為決標對象。
2.廠商(含配合廠商)應具有執行本案之專案人員與相關印刷專業設備,以及履行本案委託辦理項目之能力。
3.廠商應具備執行、管控之專業能力、因應突發狀況之應變處理能力,以維持本案之正常運作;並提供參與本案專、兼職工作人員之名單、分工職掌,機動與本場館保持密切聯繫。
4.廠商須先通過第一階段資格審查,符合資格者始得參加評選會議。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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