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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an@mail.npac-ntch.org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1號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1號 國家音樂廳3樓CH326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國家音樂廳地面層3號門收發室(編號CHG235,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1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經政府登記從事有關「電腦、資訊」之業務,並持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之合法登記或 設立之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同不合格標)。
2.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3.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 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押標金:廠商於投標時須繳納新台幣210,000元押標金。
5.廠商投標聲明書。
6.授權書。(投標廠商若非負責人本人到場,其代表者應檢附授權文件)
7.其他詳見本案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得標廠商於執行本專案期間,應就專案管理妥予規劃,據以執行,需有一專案團隊並指派專案負責人綜理一切溝通、協調事務,參加本場館召集之相關討論。專案負責人需得從事相關系統開發建置,並至少有3年以上經驗。所有人員需提供履歷資料,以供確認是否符合專案需要。得標廠商需就專案管理提供一專案人員組織圖,以釐清專案組織架構。專案開始後,在無本場館允許下,得標廠商不得任意更換專案之主要關鍵人員。得標廠商在更動專案人員前30天,需得通知本場館並詳細說明原由。
2.其他條款詳見本案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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