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案名稱]花蓮縣消防局110年一般型救護車採購案 已截止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1 - 機動車, 拖車, 半拖車; 車輛機件

[單位名稱]花蓮縣消防局 公告日: 截止日:未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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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花蓮縣消防局
機關代碼 [機關名稱]花蓮縣政府
標的分類 未分類
決標方式 未記載
聯絡人 [聯絡電話] (03)8462119#3206
聯絡電話 [傳真號碼] (03)8574613
列印時間 115/02/05 01:56
[機關代碼]3.76.55 [機關名稱]花蓮縣政府
[機關名稱]花蓮縣政府 [單位名稱]花蓮縣消防局
[單位名稱]花蓮縣消防局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聯絡人] 潘宥亦 [聯絡電話] (03)8462119#3206
[聯絡電話] (03)8462119#3206 [傳真號碼] (03)8574613
[傳真號碼] (03)8574613 [電子郵件信箱]hnfa01206@gmail.com
[電子郵件信箱]hnfa01206@gmail.com [標案案號]FI110102101
[標案案號]FI110102101 [標案名稱]花蓮縣消防局110年一般型救護車採購案
[標案名稱]花蓮縣消防局110年一般型救護車採購案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1 - 機動車, 拖車, 半拖車; 車輛機件
[開標時間] 110/11/02 10:30 [開標地點] 花蓮縣政府統一採購開標室
[開標地點] 花蓮縣政府統一採購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時需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立案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工商登記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 (二)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文件 。
(三)其他 投標時應檢附產品型錄正本或影本,須依規格逐條標示註記,若為外文應中文翻譯並加以註記,若型錄未詳列致無法符合本規格時,須提供相關文件補充說明以供審標用。為確保品質,若為進口品或製造商為外國廠家,參加投標之廠商須提供原製造廠國際網址以供本局查證。
[附加說明] 一.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 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三.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並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示身分證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花蓮縣消防局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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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聯絡電話] (03)8462119#3206
列印時間
115/02/05 01:56
[機關代碼]3.76.55
[機關名稱]花蓮縣政府
[機關名稱]花蓮縣政府
[單位名稱]花蓮縣消防局
[單位名稱]花蓮縣消防局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聯絡人] 潘宥亦
[聯絡電話] (03)8462119#3206
[聯絡電話] (03)8462119#3206
[傳真號碼] (03)8574613
[傳真號碼] (03)8574613
[電子郵件信箱]hnfa01206@gmail.com
[電子郵件信箱]hnfa01206@gmail.com
[標案案號]FI110102101
[標案案號]FI110102101
[標案名稱]花蓮縣消防局110年一般型救護車採購案
[標案名稱]花蓮縣消防局110年一般型救護車採購案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1 - 機動車, 拖車, 半拖車; 車輛機件
[開標時間] 110/11/02 10:30
[開標地點] 花蓮縣政府統一採購開標室
[開標地點] 花蓮縣政府統一採購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時需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立案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工商登記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 (二)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文件 。
(三)其他
投標時應檢附產品型錄正本或影本,須依規格逐條標示註記,若為外文應中文翻譯並加以註記,若型錄未詳列致無法符合本規格時,須提供相關文件補充說明以供審標用。為確保品質,若為進口品或製造商為外國廠家,參加投標之廠商須提供原製造廠國際網址以供本局查證。
[附加說明]
一.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 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三.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並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示身分證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花蓮縣消防局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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