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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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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07)616121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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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採購得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得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期間:3個月。
(2)增購之金額: 3個月之契約總價(新台幣352萬8,000元)。
(3)增購之項目、內容、數量:以原契約項目、條件、內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團體、公司或行號,須具有可提供護理人員之勞務等性質相關:如登記項目列有「安養中心」、「人力派遣」、護理之家」、醫療院所」等實際從事該業而有證明之人力派遣業務者。
2.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計畫預算若遭立法院刪除時,則本案立即終止,如已簽訂且得標廠商並已執行部分事項時,除依約按時核給已執行事項之費用外,廠商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或賠償,如預算遭刪減時,改以刪減後之額度為上限,並由雙方另行協議修正契約辦理之,廠商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2.(1)修正投標須知第60點決標方式總價決標改勾選為單價決標。(2)補登載納稅證明於招標公告。(3)修正契約書第3條年終獎金之內容。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岡山榮譽國民之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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